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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均应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错) 8.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和规定税率计征消费税。(错) 9.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买原材料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错) 老师,这三句话哪里错了呀?

m160650188| 提问时间:05/25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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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一年内通过注会六科,“正保会计网校”奖学金获得者,拥有多年大型上市公司企业实操经验,擅长将会计理论和实操相结合,主攻注会会计答疑。
已解答9844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6.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征税。
8.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销售的,为直接销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受托方已经代扣代缴。
9.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应税消费品,不视为委托加工。

祝您学习愉快!

05/25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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