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企业收到政府补助100万元,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一定要在当年即2021年计入营业外收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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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以下政策:如果与销售无关,应该在收到时点确认收入。所以应该在2021年计入营业外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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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法,先计入递延收益,建造好之后,随着折旧开始今天摊销,计入其他收益;净额法也是先计入递延收益,建造好之后冲减成本
税务方面的处理,可以参考以下原则:
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相应支出也不允许税前扣除了: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果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则不属于不征税收入,需要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增值税:取得的政府补助是否缴纳增值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1、从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新能源汽车对应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属于“2019年45号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情形,应继续按照2013年第3号公告的规定执行,无需缴纳增值税。
小贴士:从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2020年1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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