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2014年5月取得财政补助120万元,6月购入环保设备,实际成本480万元,使用寿命10年,直线法折旧,无残值。2015年12月,公司出售这台设备,取得价款300万元。 问题:1. 在2014年末,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480-120=360(万元),为什么要减去120? 2.该设备转让时的计税成本=360-(18+36)=306,为什么要减去(18+36)?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财政补助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所以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所以设备计税基础是480万元,因为不征税收入所以计税基础是480-120=360万元
因为2014年计提折旧是18万元,2015年计提折旧是36万元,所以出售时该设备净值是360-(18+36),所以需减去已经计提的折旧。
祝您学习愉快!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就是说480的成本里面含有对应不征税收入的成本120.而这个120是不能税前扣除的,所以就需要减去120.对吗?
是的,税会存在差异,如果税法上作为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是不能扣除,所以120是不能计提折旧扣除的。如果会计上已经将120计入成本并计提折旧,税法上不允许扣除是纳税调增的。
2.计算计税基础时,如果需要减去折旧,那么折旧的计算基数也必须是计税基础360.而不能是会计基础480.对吗?
是的
祝您学习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