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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为什么是债的发生,拾手机不是先占的事实行为吗,不是法律行为为什么是债的发生呀

愚公移山| 提问时间:06/17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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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税务专家,会计学硕士,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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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当得利发生后,即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依法发生以不当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产生了债。

先占的对象是无主物。手机是遗失物,不适用先占。

祝您学习愉快!

06/17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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