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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二章。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欺诈,有什么区别? 目前我的理解是,无效的行为人和相对人都是虚假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合同无效。可撤销的是行为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欺诈相对人而订立合同,被欺诈的相对人可撤销合同。 不知道理解是否正确,老师可以举例吗?

359964759| 提问时间:07/11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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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学硕士,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从事辅导类教学工作近十年,能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回复学员问题一针见血,言简意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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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的理解正确。
举例说明:
无效行为:甲和乙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都明知合同内容是虚假的,目的是规避法律规定。无论双方是否善意,该合同无效。
可撤销行为:甲欺骗乙说有一批货物急需出售,价格非常优惠,乙信以为真并与甲签订了合同。后来乙发现这是一个骗局,甲并没有真正的货物。乙可以请求撤销该合同,因为他是被欺诈的。

祝您学习愉快!

07/11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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