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老师【2019年·计算题】我国某居民企业在甲国设立一家分公司,在乙国设立一家持股80%的子公司,2018年该企业申报的利 润总额4000万元,相关涉税资料如下: (1)甲国分公司按我国税法确认的销售收入300万元,销售成本500万元。 (2)收到乙国子公司投资收益1900万元,子公司已在乙国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子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全部分配,乙 国预提所得税率5%。 (注:该居民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无纳税调整金额,境外已纳税额选择分国不分项抵免方式)。 1.这里的投资收益1900是税后的为什么利润总额是直接包含1900,利税总额是税前的啊?2.算抵免限额时抵免限额=2800×25%=700(万元),实际抵免税额为700万元,可抵免税额900万元,可抵免税额为什么不是实际缴纳的1000万?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这里的投资收益1900是税后的为什么利润总额是直接包含1900,利税总额是税前的啊?
回复:境内居民企业收到投资收益1900万元,说明这是税后分回来的净所得。
居民企业将
2.算抵免限额时抵免限额=2800×25%=700(万元),实际抵免税额为700万元,可抵免税额900万元,可抵免税额为什么不是实际缴纳的1000万?
回复:子公司在乙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是子公司针对该公司的利润部分按照乙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持股子公司80%的比例,所以不是全资子公司。
从境外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算时要还原为税前所得,也就是1900÷(1-5%),在税前所得的基础上计算预提所得税,即1900÷(1-5%)×5%;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境内企业间接负担1000×80%,或者套用间接负担税额公式简化公式,即间接负担税额=(利润实纳税额+预提所得税+间接负担所得税)×分配比×持股比例=(1000+0+0)×100%×80%=1000×80%。
可抵免税额=1900÷(1-5%)×5%+1000×80%=900(万元)。
祝您学习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