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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青老师讲的例题:业务2和3都属于境外单位无机构和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吧?答案上业务2代扣代缴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业务3答案不征税,没明白?

13703727241| 提问时间:07/20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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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学硕士,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从事辅导类教学工作近十年,能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回复学员问题一针见血,言简意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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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青老师讲的例题:业务2和3都属于境外单位无机构和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吧?答案上业务2代扣代缴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业务3答案不征税,没明白?

回复:业务2,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有取得来源于中国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就增值税而言,购买方在中国境内,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需要缴纳我国的增值税。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在中国境内,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所以需要缴纳我国的企业所得税。


业务3:咨询费,就增值税而言,境外非居民企业提供的并不属于完全在境外的咨询服务,仍旧需要缴纳我国的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上,咨询服务属于劳务,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判断标准为:提供劳务发生地。

提供咨询服务在境外,未派遣人员来我国,所以属于境外所得,境外企业来源于境外所得,不需要缴纳我国的企业所得税。

并不是营业利润的因素,参考上述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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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18:26
13703727241
07/21 13:18
老师,那如果换成业务3答案说的考虑中新税收协定的营业利润因素,那业务2和3还需要代扣企业所得税吗?
赵老师
07/21 13:18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本题业务2假设派遣人员到中国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该年度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则构成常设机构。

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果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应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不适用本条款规定;对未构成常设机构或未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服务收入仍按特许权使用费规定处理。


那么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常设机构的利润中,中国对该常设机构取得的利润拥有征税权,该常设机构需要向我国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题业务3,甲公司派遣人员来中国提供咨询服务,该年度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则构成常设机构。

该常设机构取得的咨询费,计入常设机构的利润中,中国对该常设机构取得的利润拥有征税权,该常设机构需要向我国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两种情况下,该常设机构一般是需要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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