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您好!请问不应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情形中有一条: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这句话我有点不能理解,为什么境外所得税税款还能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一般都是先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这基础上再算所得税。这个说的确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所得税?这个到底怎么理解了?什么情况下会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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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企业当年取得境外所得100万元,境外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则境内需要补交的所得税:100*25%-20=5万元境外已经缴纳的20万元已经抵免了境内应该缴纳的所得税,所以20万就不再属于“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祝您学习愉快!
例如:企业当年取得境外所得100万元,境外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则境内需要补交的所得税:100*25%-20=5万元
07/31 0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