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计税情况下:比如A销项税额为150万(全额计算的),A公司在省外预交增值税100万(有分包,差额计算的),在机构所在地缴纳150万-100万=50万(不考虑进项税) 2、简易计税情况下:比如A全额计算应交150万,A在省外预交增值税100万(有分包,差额计算),在机构所在地缴纳150-100=50万 以上逻辑都正确吗?如果错误,具体错在哪儿?为什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由于您没有写明具体的业务过程,所以单从给出的税额来看,计算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的税款就是用正常计算的税款减掉预缴的税款。所以您的思路是正确的。
祝您学习愉快!
这里的答案是正确的:
企业实际应向总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222.12-33.03-72.82=116.27(万元)(1分)
222.12是企业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合计数。
33.03是业务(1)企业在乙省应预缴的增值税。
72.82是业务(2)企业在乙省预缴的增值税。
所以这里总数减去预缴的就是还要缴纳的部分。
祝您学习愉快!业务(2)桥梁建造业务为甲供工程,该建筑企业对此项目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 不是只有预缴增值税的时候才可以差额纳税的,实际应缴纳增值税=应缴增值税-预缴的增值税(假设不考虑进项税额),有时候这个得数是0
和第一楼的答复也不矛盾,第一楼说的正常计算,正常计算不代表不可以差额纳税奥
祝您学习愉快!业务(2)桥梁建造业务为甲供工程,该建筑企业对此项目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
不是只有预缴增值税的时候才可以差额纳税的,请参考如下总结,实际应缴纳增值税=应缴增值税-预缴的增值税(假设不考虑进项税额),有时候这个得数是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