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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 1、如果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主张合同保全的撤销权, 比如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最后乙欠甲货款不还,乙为了逃避还款,把公司资产转移给了丙,如果丙知道或应当知道乙还欠甲的钱 乙这么做是为了不还欠。 那么甲才可以行驶撤销权,不让乙把公司资产转给丙。 这样理解对吗? 2、无偿民事法律行为,则不用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就可主张合同保全的撤销权。 比如甲赠送乙一辆车,要求乙自己使用 不得转让给丙, 后来甲发现了乙 把车私自转给了丙。 不管丙是否善意,,甲都可以从丙那里收回这辆车。 这么理解对吗?

Sam| 提问时间:08/03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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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法学硕士,高分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长期从事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的教学工作,擅长对问题进行案例化解释,助力学员顺利通关,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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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以上理解是正确的。
祝您学习愉快!
08/03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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