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农民工工资能真正落实,劳务队(劳务公司)委托分包单位发放劳务(工资),分包单位受托代放劳务(工资)要代扣代缴不?目前通过公司账户代发工资版块(版块同公司员工工资)发放,由其原单位进行个税申报,这样可行不?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说由其原单位进行个税申报,这里原单位是劳务队(劳务公司)是吗?
如果是,那么是可行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三、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劳务队(劳务公司)是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所以由其进行个税扣缴申报处理。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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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说由其原单位进行个税申报,这里原单位是劳务队(劳务公司)是吗?
如果是,那么是可行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三、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劳务队(劳务公司)是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所以由其进行个税扣缴申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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