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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2017年37号公告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问题:如果对外支付日期是2023年6月13日,那么扣缴义务发生之日是哪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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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如果对外支付日期是2023年6月13日,那么扣缴义务发生之日是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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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如果对外支付日期是2023年6月13日,那么扣缴义务发生之日是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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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12:07
周老师
08/26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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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如果对外支付日期是2023年6月13日,那么扣缴义务发生之日是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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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如果对外支付日期是2023年6月13日,那么扣缴义务发生之日是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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