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题为什么没有按年递增5%,我算扣除项目是按800*60%*(1+5%*2),正确答案是纳税扣除项目金额合计=800×60%+6.65=486.65。 转让房地产取得不含税收入=763-763÷(1+9%)×9%=700(万元);纳税扣除项目金额合计=800×60%+6.65=486.65(万元),增值额=700-486.65=213.35(万元),增值率=213.35÷486.65×100%=43.84%,适用税率30%,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13.35×30%=64.01(万元)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转让旧房有两种计算方法,1、评估法 2是发票法
题中已经有评估价了,所以就不能用发票法,发票法是按照以前购入的金额每年加计5%,两种方法不能混用,所以就不能加计了,参考以下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七条对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
祝您学习愉快!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转让旧房有两种计算方法,1、评估法 2是发票法
题中已经有评估价了,所以就不能用发票法,发票法是按照以前购入的金额每年加计5%,两种方法不能混用,所以就不能加计了,参考以下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七条对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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