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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制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A107012第8行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有填报了数据,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后形成的废品和残次品,部分用于给自己工厂道路铺路,部分投入搅拌机继续生产混凝土。问题:1.这两种情况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 2.这种情况,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A107012第46行“减:特殊收入部分”、48行“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49行是否需要填报数据?

丢了玉兔的嫦娥| 提问时间:09/03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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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CMA,考培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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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无需视同销售的;

2.无需填写。

祝您学习愉快!
09/03 11:48
汪老师
09/03 11:48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无需视同销售的;

2.无需填写。

祝您学习愉快!
丢了玉兔的嫦娥
09/04 07:39
请详细解释一下为什么都不视同销售?用于搅拌站生产混凝土,感觉相当于卖掉自己的废渣给自己啊?铺路也是同样道理?
汪老师
09/04 07:39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用于搅拌站生产混凝土,这其实是用于企业自身正常生产经营,并不是视同销售。用于自己工厂铺路也可以理解为是和生产经营相关的,并且所有权不存在转移,企业所得税是不视同销售的。
祝您学习愉快!

汪老师
09/04 07:39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用于搅拌站生产混凝土,这其实是用于企业自身正常生产经营,并不是视同销售。用于自己工厂铺路也可以理解为是和生产经营相关的,并且所有权不存在转移,企业所得税是不视同销售的。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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