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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可享受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协定待遇的,在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可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的,可不纳入综合所得,在取得当月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计算应纳税额,并预扣预缴税款 这里说的“可享受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协定待遇”跟“可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的”是不是两个不同的协定待遇,后面这个协议待遇不是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吗?跟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有什么关系

小小会计师| 提问时间:09/25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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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多年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经验,擅长结合实务案例进行原理解释,让学员在案例中学会知识,帮助学员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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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享受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协定待遇"和"可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的"确实是两个不同的协定待遇。

后面的这个待遇由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享受。

祝您学习愉快!
09/25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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