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个问题请教老师:第一个问题:在计算个人所得税中公益性损赠限额时,如果题目中说在综合所得扣除捐赠,就是用综合所得的*30%为限额,如果题目说在经营所得扣除捐赠,就是用经营所得*30%为限额。如果以分类所得扣除捐赠,只能用一项分类所得*30%为限额?捐赠没扣完的不可以用同年的其他所得扣?第二个问题:实务中如果某个自然人向非亲属的某个自然人送礼物或者送钱,受赠者属于偶然所得吗?要交个税吗?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第一个问题:在计算个人所得税中公益性损赠限额时,如果题目中说在综合所得扣除捐赠,就是用综合所得的*30%为限额,如果题目说在经营所得扣除捐赠,就是用经营所得*30%为限额。
回复:是的,除全额扣除外,按照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限额扣除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限额扣除
如果以分类所得扣除捐赠,只能用一项分类所得*30%为限额?捐赠没扣完的不可以用同年的其他所得扣?
回复: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
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必须在当期的其他所得。
分类所得的其他扣除的话,不能跨月了。
第二个问题:实务中如果某个自然人向非亲属的某个自然人送礼物或者送钱,受赠者属于偶然所得吗?要交个税吗?
回复:是的,,受赠者属于偶然所得。按照规定需要计算缴纳个税(按照偶然所得20%税率)。
祝您学习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