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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个问题请教老师:第一个问题:在计算个人所得税中公益性损赠限额时,如果题目中说在综合所得扣除捐赠,就是用综合所得的*30%为限额,如果题目说在经营所得扣除捐赠,就是用经营所得*30%为限额。如果以分类所得扣除捐赠,只能用一项分类所得*30%为限额?捐赠没扣完的不可以用同年的其他所得扣?第二个问题:实务中如果某个自然人向非亲属的某个自然人送礼物或者送钱,受赠者属于偶然所得吗?要交个税吗?

aying0316| 提问时间:10/15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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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学硕士,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从事辅导类教学工作近十年,能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回复学员问题一针见血,言简意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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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第一个问题:在计算个人所得税中公益性损赠限额时,如果题目中说在综合所得扣除捐赠,就是用综合所得的*30%为限额,如果题目说在经营所得扣除捐赠,就是用经营所得*30%为限额。

回复:是的,除全额扣除外,按照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限额扣除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限额扣除

如果以分类所得扣除捐赠,只能用一项分类所得*30%为限额?捐赠没扣完的不可以用同年的其他所得扣?

回复: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

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必须在当期的其他所得。

分类所得的其他扣除的话,不能跨月了。


第二个问题:实务中如果某个自然人向非亲属的某个自然人送礼物或者送钱,受赠者属于偶然所得吗?要交个税吗?


回复:是的,,受赠者属于偶然所得。按照规定需要计算缴纳个税(按照偶然所得20%税率)。


祝您学习愉快!

10/15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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