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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甲为向乙借款,以自有珠宝为乙设立抵押权,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已办理抵押登记。5月5日,丙以合理价格购得该珠宝。 书上说,“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书上还说“正常经营买受人属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受限的情形”。这两次是否矛盾?那么若甲还不上钱,乙到底可不可以行使抵押权?那丙到底是不是善意第三人呢?

m93365518| 提问时间:10/28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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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锋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税务师
已解答1635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矛盾。丙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以合理价格购得珠宝,属于正常买受人,即使珠宝已登记抵押,也不能对抗丙。因此,若甲还不上钱,乙可以行使抵押权,但不能对丙的珠宝主张权利。丙在这种情况下不是善意第三人,而是正常买受人。
祝您学习愉快!
10/28 20:59
m93365518
10/29 15:47
老师,怎么区别善意第三人和正常经营买受人?
郭锋老师
10/29 15:47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善意第三人是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交易的一方,强调的是不知情;

而正常经营买受人是在正常的商业活动中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物品,并且已经取得了该物品。

祝您学习愉快!
m93365518
10/29 17:17
像本题,若未提及丙是不知情,则默认丙是正常经营买受人吗?
郭锋老师
10/29 17:17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如果未特别说明丙是否知情,通常会默认丙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价格在正常商业活动中购买了物品,即默认为正常经营买受人。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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