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向境外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是不属于征税范围 祝您学习愉快! 10/28 18:29 所以这里是回答错了吗?老师能不能给总结一下。关于完全在境外,有不征税的,有免税的,有0税率的。分不清

m6918_612888| 提问时间:10/29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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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法学硕士,高分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长期从事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的教学工作,擅长对问题进行案例化解释,助力学员顺利通关,梦想成真。
已解答1565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并不是不属于征税范围,而是免增值税的。
您可以参考以下总结: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交增值税: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②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③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祝您学习愉快!

10/29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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