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什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不受理的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抽象行政行为);
【注】都不可单独审查,但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可附带审查。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内部行政);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行政终局裁决);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刑事司法);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调解仲裁);
7.行政指导;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重复驳回);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如行政处罚的告知行为、听证通知行为等(无实质影响)。
10.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无实质影响);
11.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过程行为);
12.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依法执行);
13.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内部行政);
14.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过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