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2×22年度实现税前会计利润25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2×23年4月19日完成了汇算清缴,且2x22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于2x23年4月20日批准报出。有关甲公司的资料如下: (1)甲公司2×19年12月15日购人并开始使用的某设备原值为192万元。会计处理时采用年限平均法按2年计提折旧,税法规定采用年限平均法按4年计提折旧(不考虑净残值因素)。 2.甲公司的应收账款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坏账准备,2×22年年初坏账准备有 36万元,年末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为30万元,因此年末冲减多计提的坏账准备6万元。按税法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在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这两问的递延所得税的期初余额,发生额,余额各是多少?有什么好理解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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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资料可知,2X22年末坏账准备余额为36万元,所以年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余额为36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36*25%=9万元。
2X23年末,坏账准备余额为30万元,即年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余额为3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30*25%=7.5万元。2X23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7.5-9=-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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