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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第一年发生支出100,生产了材料价值为10的存货,据实扣除是90的扣除(不包括10),然后第二年10的存货出售了,扣除10。问题:1.会计处理是上年生产时,就冲减研发费用。而税务处理是今年销售研发活动形成产品对应的材料价值10万元时,才冲减研发费。这是不是税会差异?2.如果是税会差异,纳税调整时的会计分录有哪些?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具体填报哪些表格、哪些行次来纳税调整?4.生产时,存货中的材料价值是10,销售时,为什么借记主营业务成本10贷记库存商品10?感觉不对,因为销售研发活动形成产品对应的材料价值是10,并不是指该产品价值价值为10,该产品价值在材料价值10基础上加上人工费和利润等后应该大于10才对啊?

丢了玉兔的嫦娥| 提问时间:11/11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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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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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一年内通过注会六科,“正保会计网校”奖学金获得者,拥有多年大型上市公司企业实操经验,擅长将会计理论和实操相结合,主攻注会会计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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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是

会计上,第一年确认90的费用,税法上第一年确认90的费用,另外加计扣除90

第二年会计确认10的费用,税法也是10的费用

2、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考虑90的加计扣除即可

3、就是正常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90即可

4、如果有人工等相关支出,是10+相关人工等支出确认产品成本

祝您学习愉快!
11/11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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