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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同时欠乙和丙的钱,只给乙提供了A房屋抵押,没给丙提供任何担保~丙的债权先到期,甲不还,丙申请法院拍卖A房屋~此时乙应该怎么办?适用民法典第406条吗?

rd7668368| 提问时间:11/26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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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学硕士,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从事辅导类教学工作近十年,能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回复学员问题一针见血,言简意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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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适用。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乙可以主张其抵押权不受影响,因为根据民法典第406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其他债权人(如丙)不能因债务到期而直接要求拍卖抵押物来清偿自己的债权。如果丙申请法院拍卖A房屋,乙应当向法院主张其抵押权,并请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祝您学习愉快!

11/26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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