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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开展研发项目,其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派研发人员参与该总公司研发项目。这些分公司的研发人员的个税在总公司缴纳,但是社保在分公司申报缴纳。问题:1.这些分公司研发人员的社保费(包括单位负担部分和个人负担部分),是否可以计入该总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计算基数?2.这种情况,也要按照工时分配法将分公司研发人员工资在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分配,对吗?3.分公司和总公司是跨省的,从哪些方面审核上述工时分配是否真实、合理?

丢了玉兔的嫦娥| 提问时间:11/28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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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法学硕士,高分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长期从事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的教学工作,擅长对问题进行案例化解释,助力学员顺利通关,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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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分公司研发人员的社保费(包括单位负担部分和个人负担部分)可以计入总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计算基数。
2.是的,这种情况需要按照工时分配法将分公司研发人员工资在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3.审核方面包括:实际工作记录、考勤数据、项目管理软件中的时间记录等。
祝您学习愉快!
11/28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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