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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公司为其全资分公司所有人员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征收品目是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2.全资分公司部分人员参与总公司研发项目,该总公司为该全资分公司研发人员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征收品目是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如果是劳务报酬,是由分公司开具劳务费票据给总公司?还是由分公司研发人员各自去前台代kai劳务费票据?

丢了玉兔的嫦娥| 提问时间:11/29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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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一年内通过注会六科,“正保会计网校”奖学金获得者,拥有多年大型上市公司企业实操经验,擅长将会计理论和实操相结合,主攻注会会计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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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总公司为其全资分公司的所有人员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征收品目应为工资薪金。
2.对于参与总公司研发项目的全资分公司人员,如果由总公司进行个税扣缴申报,则征收品目也应该是工资薪金。不需要分公司开具劳务费票据给总公司或由分公司研发人员各自去前台代开劳务费票据。
祝您学习愉快!
11/29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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