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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开具一张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不征税”发票后,在开具“正式”发票之前(之时或者之后),是否需要将该张“不征税”发票冲红?

丢了玉兔的嫦娥| 提问时间:12/02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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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法学硕士,高分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长期从事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的教学工作,擅长对问题进行案例化解释,助力学员顺利通关,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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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各地口径差异较大,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意见。个人理解不征税发票相当于一张“收据”,收回或红冲并没有太大意义。不同口径参考如下:

1.厦门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十四)》第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取得预收款,开具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若后续再收到余款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升级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其中下设有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上述情况中,企业收到预收款,已开具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续收到余款,应将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回红冲,再开具全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

2.北京国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范围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时。房地产企业预收款开具不征税发票并不属于以上情形规定的范围;且在开具不征税发票时,并未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其实质为收款凭据,是否开具不征税的红字发票本身并不影响应税销售额。

祝您学习愉快!

12/02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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