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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政府补助100,符合不征税收入,支出形成费用100,需填报3个表格,一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表/收入表/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填报100。然后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调整表。最后在纳税调整明细表第8、9行填报100,纳税调减;在第25、26行填报100,纳税调增。上述申报是否正确? 2.上面处理,先计入营业外收入,再调减,相当于没有申报,就实现了作为不征税收入申报,对吗? 3.上面申报如果这样理解:纳税调整明细表第8、9行调减100,第24、25行调增100,一增一减得0,剩下的是附表收入表营业外收入100万元,理解为将该政府补助申报了营业外收入,而不是作为不征税收入申报。这样理解错在哪里? 3.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纳税调整明细表第8、9行,第24、25行都不用填报,但是需要在收入附表的营业外收入填报100万元,再填报A105040财政性资金调整表,对吗?

丢了玉兔的嫦娥| 提问时间:12/18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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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会计师
已解答1458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申报方式是正确的。
2.这样理解是对的。
3.错误在于:如果按照您的理解,在纳税调整明细表上一增一减得0,那么在附表收入表中填报100万元营业外收入,这实际上是将政府补助作为应税收入处理了。而正确的做法是通过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调整表和纳税调整明细表的调减来实现不征税。
4.是的
祝您学习愉快!
12/18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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