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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在房屋上设立了两个抵押权,乙的抵押权顺位在前,丙的抵押权顺位在后~房屋变现后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甲先清偿了丙的债权,这不就相当于甲丙协议变更了抵押权顺位从而损害了乙的顺位利益吗,此时乙该如何主张权利?主张甲的清偿行为无效?撤销甲的清偿行为?向丙主张不当得利?

rd7668368| 提问时间:12/24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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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税务专家,会计学硕士,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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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乙不能向丙主张权利,也不能要求撤销甲的清偿行为。只能找甲,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祝您学习愉快!

12/25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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