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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驾驶自己车辆出差,取得“抬头为该企业”的加油费发票和通行费发票,1.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3.相关费用是否可以列支企业所得税成本?

丢了玉兔的嫦娥| 提问时间:12/31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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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赵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学硕士,注册会计师
已解答1459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企业员工驾驶自己车辆出差,取得“抬头为该企业”的加油费发票和通行费发票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2.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3.相关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需确保这些费用确实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有关,并且有相应的凭证支持其真实性和合理性。
祝您学习愉快!
12/31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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