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增值税?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业务(1):销项税额=380*75%*13%=37.05(万元)。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本题中,以合同约定的本月应收回的75%的货款为增值税计税依据。
业务(2):销项税额=15*(1+10%)*13%=2.15(万元)。将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以组成计税价格为增值税计税依据,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业务(3):销项税额=(480+120)/(1+13%)*13%=69.03(万元)。包装费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业务(4):进项税额=6.5(万元)。
业务(5):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将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业务(6):进项税额=2.6(万元)。
业务(7):进项税额=1.3(万元)。
1月份销项税额合计=37.05+2.15+69.03=108.23(万元)。
1月份进项税额合计=6.5+2.6+1.3=10.4(万元)。
1月份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08.23-10.4=97.83(万元)。
祝您学习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