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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委托加工物资支付的消费税,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怎么判定该不该记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呀?

冰凝| 提问时间:01/05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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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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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委托加工物资支付的消费税,如果收回后直接销售,则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而是先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在最终产品销售时计算消费税可以抵扣这部分已缴纳的消费税,避免重复征税。
祝您学习愉快!
01/05 21:55
冰凝
01/06 19:24
老师,这两句话怎么理解呢?不是用于连续加工就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吗?
郭老师
01/06 19:25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80的材料,委托加工,支付了20的材料费用,并在委托环节按120*0.1=12交了的消费税

如果将来按120出售,就不需要再纳税,对应计入存货成本=80+20+12

如果收回以后继续加工,然后按200出售,将来需要交200*0.1=20的消费税,这里的12的消费税是可以抵扣,对应借记了应交消费税,体现抵扣,不需要计入存货成本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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