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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不在少数民族地区,其中一个分公司在少数民族地区,总公司实行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法第29条减征免征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问题:1.享受该政策时,是先汇总算出“优惠后”的税额,再分摊?还是先算出“优惠前”的税额,分摊后,再由其中一个少数民族地区分公司享受优惠?2.申报时,怎么具体操作才能实现享受该政策?

丢了玉兔的嫦娥| 提问时间:01/15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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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
已解答1435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应当是先汇总计算出“优惠前”的应纳税额,然后按照规定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之后,位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分公司可以就其分摊到的税额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申报时,总公司需要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准确填写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信息,并明确指出哪些分支机构符合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所得税减征免征政策。具体操作上,可能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实分公司位于少数民族地区并满足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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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15:17
丢了玉兔的嫦娥
01/15 23:15
总公司不在少数民族地区,其中一个分公司在少数民族地区。总公司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为什么“减: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选的是“无”,23.2行确有数据呢?
丢了玉兔的嫦娥
01/15 23:24
总公司不在少数民族地区,其中一个分公司在少数民族地区。总公司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为什么“减: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选的是“无”,23.2行有数据的原因是第23.2行是列示其中一个在少数民族地区分公司享受该优惠的金额,对吗?
丢了玉兔的嫦娥
01/15 23:57
总公司不在少数民族地区,其中一个分公司在少数民族地区,总公司实行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法第29条减征免征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问题:总公司“不在”少数民族地区,分公司即使“在”少数民族地区,因为是汇总申报,所以分公司“不能”享受该优惠,这个观点是否正确?
于老师
01/15 23:16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因为23.2行的数据可能代表了位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分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总公司在汇总申报时,“减: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选择“无”,这表明总公司在填写季度申报表时,并没有直接扣除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分享部分税额。具体原因可能是总公司需要按照规定先计算出总的应纳税额,再按规则分摊至各分支机构,最后由位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分公司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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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老师
01/15 23:24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
祝您学习愉快!
于老师
01/15 23:57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正确。位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分公司可以就其分摊到的税额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总公司在汇总申报时需准确填写各分支机构的相关信息,并明确指出哪些分支机构符合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所得税减征免征政策,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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