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某一部分项目增值税按照预征率征收的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有个月的增值税申报表附表1销售情况明细表的“一般”征收项目里的“未开具”发票销项税额“不等于”:法定适用税率乘以未开具发票销售额 1.这是什么原因? 2.存在这样问题的申报表是否正确? 3.为什么涉及预征率的第13a至13c行在附表1销售情况明细表的简易征收项目里面填报而不是在一般征收项目里面填报?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这种情况可能是因为存在其他可抵减项,比如进项税额、已预缴的增值税等。
2.如果确实存在合理的抵减项,则该申报表是正确的;否则可能存在错误或不合规的情况。
3.涉及预征率的项目填报在简易征收项目里,是因为这些项目的计税方式通常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而不是一般计税方法。
祝您学习愉快!
1.这种情况可能是因为存在其他可抵减项,比如进项税额、已预缴的增值税等。
2.如果确实存在合理的抵减项,则该申报表是正确的;否则可能存在错误或不合规的情况。
3.涉及预征率的项目填报在简易征收项目里,是因为这些项目的计税方式通常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而不是一般计税方法。
祝您学习愉快!
04/21 19:32

丢了玉兔的嫦娥 

04/22 19:18
假如5月份增值税税率是16%,6月份增值税税率是13%,所属期5月份申报未开票不含税收入1000元,6月补开票,
问题1.补开票的不含税金额等于1000乘以0.16再除以0.13,对吗?
2.如果这样处理,补开票价税合计金额就等于1390.77元,比5月份价税合计金额1160多出几百元了?怎么处理这个差异?
3.上面两个不含税金额,以哪一个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收入?

王一老师 

04/22 19:18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不对。补开票的不含税金额应该还是1000元,因为这是实际发生的交易金额。
2.补开票价税合计金额应该是1130元(1000*1.13),而不是1390.77元。如果5月份价税合计金额是1160元,那么差异是因为税率变化导致的增值税额不同。这个差异应该在账务处理时通过调整销项税额来解决。
3.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是实际发生的交易不含税金额,即1000元。
祝您学习愉快!
1.不对。补开票的不含税金额应该还是1000元,因为这是实际发生的交易金额。
2.补开票价税合计金额应该是1130元(1000*1.13),而不是1390.77元。如果5月份价税合计金额是1160元,那么差异是因为税率变化导致的增值税额不同。这个差异应该在账务处理时通过调整销项税额来解决。
3.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是实际发生的交易不含税金额,即1000元。
祝您学习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