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这道题的c和d我不理解,书上不是说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不得作为广宣费的计算基础么,怎么答案与书上老师讲的不一样。

黄豆| 提问时间:04/22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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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金融硕士,会计师,税务师
已解答1636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是的,这里有特殊规定;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该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未限定于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相关性分析,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会发生业务招待行为,相应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因股权投资而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包括股息、红利以及转让股权收入)有关。

依据上述分析,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各类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含上市公司)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股票)转让收入,均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祝您学习愉快!

04/23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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