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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将自有资金借给母公司和其他关联企业,子公司按照资金池存款利率1.495%计算,而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4.35%,子公司开具6%增值税发票,Sw局说应该按照贷款服务计算,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政策依据是什么?子公司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73515623| 提问时间:01/20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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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市场利率(如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调整。子公司做法不符合税法规定,因按资金池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低于同期贷款利率,应按税务机关要求调整,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纳税
01/20 14:21
73515623
01/20 14:23
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调整政策依据哪个文件?
朴老师
01/20 14:26
税务机关要求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调整的政策依据主要有: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业务往来应按独立交易原则,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关联方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规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取得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征增值税。 子公司做法不符合税法规定,关联方借贷应按独立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即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以确保计税依据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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