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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销售商品、原材料和提供劳务均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其成本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商品、原材料售价中不含增值税。2019年甲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 3月2日,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一批, 按商品标价计算的金额为200万元。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150万元。由于是成批销售,甲公司给予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销售合同中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 N/30, 甲公司已于当日发出商品,乙公司于3月15日付款,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2)5月5日,甲公司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对上年出售

84784956| 提问时间:2021 10/21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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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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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0/21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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