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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家经营多年的“生鲜配送“企业,主营业务是为各单位的内部食堂提供生鲜食材配送,经过多年的市场打拼,目前积累了很多客户资源,每年签订合同进行生鲜配送的客户已有固定的20余家。现甲公司将自己尚在合同期内的所有客户资源转让给乙公司。 鉴于转让尚在合同期内的生鲜配送业务产生的利润归属于乙公司,合同期结束再优先续签合同的权利由乙公司享有,因此,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分期支付100万元给甲方。 问题:1.此笔收入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若属于,适用税目及税率是多少。 2.此笔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中哪一项收入? 3.甲企业的应税所得税如何确定,是否以100万为收入总额全额纳税? 4.乙企业付出100万元,怎样才能税前扣除?

84784966| 提问时间:2021 11/19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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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云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1.属于,转让无形资产,6% 2.营业收入 3.100/1.06 4.取得对应发票
2021 11/19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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