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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中的“第二章 第七条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如果公司预计今年经营业绩比上年好,我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计算预缴所得税,反之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计算预缴所得税

m5671_35768| 提问时间:2021 11/23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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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可以按您那么理解,该条规定针对的是预缴有困难给出的规定。
2021 11/23 10:03
m5671_35768
2021 11/23 10:17
好的,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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