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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务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二)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的增加额。 如果进行债务重组,附注中是否要强制披露此债务重组业务? 如果需要强制披露,债务账面价值,是否等于欠款的本息和? 重组相关损益是否等于"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所有者权益增加额,如果减少,是否以"负数"进行披露?

BeiBeiN| 提问时间:2021 12/08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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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需要披露的; 2.等于本息和 3.对于债务人,需要将重组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收益。 4.可以
2021 12/08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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