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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出A材料800公斤,委托某企业加工成高档化妆品,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5500元。(2)委托某企业加工的高档化妆品已加工完成,现全部收回。为此,向对方支付加工费1500元,增值税195元。(3)受托加工的高档化妆品,企业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委托方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向该企业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若委托方收回该批高档化妆品后将其中的50%直接销售(4)若委托方收回该批高档化妆品后将其中的50%以不含税售价15000元销售。是否需要补交消费税?若需要,请计算需补交多少消费税并做出补交的会计分录。(5)企业将受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剩下的50%发放给本单位职工作为职工福利。5的分录里增值税为什么不是10000×13%

m7919_735768| 提问时间:2021 12/22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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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你好,不可以是成本价格,应该是组成计税价格才可
2021 12/22 16:53
m7919_735768
2021 12/22 21:52
库存商品10000不就是前面计算组成计税价格17000/0.85的50%吗,这个是看作视同销售行为的成本吗?委托加工物资用于集体福利,视同销售,所以不再缴纳消费税,因此这个视同销售行为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m7919_735768
2021 12/22 21:53
我不理解增值税,消费税为什么是10000×1.1×13%或15%
暖暖老师
2021 12/22 21:55
10%是成本利润率10000*1.1是组成计税价格 10000*(1+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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