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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借款长期未还涉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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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您好,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021 12/25 19:42
晨红
2021 12/25 19:45
如果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借款,不需要考虑上述规定,是这样理解吗?
孙燃老师
2021 12/25 19:47
是的,您的理解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