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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套价值26万元的设备,交货地为乙公司,交货时间为2018年4月底,乙公司在收到机器设备后10日内付清货款;如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可向法院起诉。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设备的时间比合同约定时间晚了一个月,乙公司以甲公司违约为由拒付货款。甲公司遂依据合同约定,向甲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乙公司在对甲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同时,向乙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因迟延供货造成乙公司不能及时投产而带来的经济损失。甲公司以乙公司所在地法院立案在后为由,向乙公司所在地法

84785009| 提问时间:2022 03/03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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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注册会计师过三门,税法、经济法、会计,高级薪税师,理财规划师中级
您好,请把题目补充完整
2022 03/04 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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