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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公司是有限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合伙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公司成立了一个子公司丙担任普通合伙人(gp),甲和乙分别担任有限合伙人(lp),这种设计合理吗?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123456rjbrjb| 提问时间:2022 03/15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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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锁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您好,甲是有限公司,他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022 03/15 21:34
123456rjbrjb
2022 03/15 21:35
甲是有限合伙人,丙是普通合伙人
小锁老师
2022 03/15 21:36
他担任有限合伙人是可以的
123456rjbrjb
2022 03/15 21:37
那丙担任普通合伙人合理吗?
小锁老师
2022 03/15 21:37
丙是可以担任的啊
123456rjbrjb
2022 03/15 21:39
丙也是有限责任公司喔,这种也可以吗
小锁老师
2022 03/15 21:39
你不是说不是吗?只要是有限公司都不行
123456rjbrjb
2022 03/15 21:40
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和这句话不违背吗
小锁老师
2022 03/15 21:40
不违背,这个是没有的
123456rjbrjb
2022 03/15 21:49
甲乙丙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为什么现实中存在这种情形,难道是有例外情况吗?
小锁老师
2022 03/15 21:50
法律规定的不允许,但是实务中,他们有时候签订一个协议,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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