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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教材第六章长期股权投资,第四节 核算方法的转换和处置,因其他方增资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进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投资方将原成本法追溯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那么有没有反过来的情况?即 “因其他投资人的减资造成的本投资方的持股比例上升,由重大影响转为控制,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会计怎么处理?

周鹏| 提问时间:2022 03/29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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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会计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会
在咱们注会的学习中,是不存在您说的减资造成权益法转成本法的情况的。 但可能会存在您说的其他方减资,导致投资方权益法转成本法的情况,那就是其他方撤资的情况,假如原来是各持有50%,撤资日,投资方视同持有100%股权,按照成本法核算,这里和正常的权益法转成本法核算的处理是一致的。差别在于这里的撤资不是新取得股权,所以付出的银行存款是0。
2022 03/29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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