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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人名称和住所是相对记载事项还是绝对记载事项

m6475_1968| 提问时间:2022 04/25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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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第四十六条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这是绝对记载事项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这是相对记载事项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这是相对记载事项 (四)保证日期; 这是相对记载事项 (五)保证人签章。 这是绝对记载事项 对于 保证的记载事项,法条原文上这几项就是必须记载事项,但是其实其中的相对记载事项也是可以不记载的。不记载时会有特定的法律情形,因此法条原文对保证的绝对和相对记载事项就没有划分的特别详细,将这几项统称为必须记载事项。
2022 04/25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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