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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人名称和住所是相对记载事项还是绝对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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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票据法》第四十六条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这是绝对记载事项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这是相对记载事项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这是相对记载事项
(四)保证日期; 这是相对记载事项
(五)保证人签章。 这是绝对记载事项
对于 保证的记载事项,法条原文上这几项就是必须记载事项,但是其实其中的相对记载事项也是可以不记载的。不记载时会有特定的法律情形,因此法条原文对保证的绝对和相对记载事项就没有划分的特别详细,将这几项统称为必须记载事项。
2022 04/25 1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