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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A厂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700万元。烟丝消费税税率30%,卷烟消费税税率50%。请计算两家企业分别应当缴纳消费税,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84784970| 提问时间:2022 05/19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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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筹划方案】 方案一:委托他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销售。 在这种情况下: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00十75)÷(1-30%)=250(万元);应缴消费税=250×30%=75 (万元) A厂销售卷烟后,应缴消费税:700×50%-75=275(万元) A厂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税率暂按33%,下同):(700-100-75-75-95-275 )×(1-33%)=53.6(万元) 方案二: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 如果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甲类卷烟,烟叶成本不变,加工费用为160万元。加工完毕,运回A厂后,A厂的对外售价仍为700万元。 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其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00十160)÷(1-50%)×50%=260(万元) 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A厂在销售时,不必再缴消费税。其税后利润:(700-100-160-260)×(1-33%)=120.6 (万元) 方案三:如果生产者购入原料后,自行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 A厂将购入的价值100万元的烟叶自行加工成甲类卷烟,加上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75万元,售价700万元。应缴消费税=700×50%=350 (万元);税后利润=(700-100-175-350)×(1-33%)=75×67 %=50.25(万元)
2022 05/19 17:52
何何老师
2022 05/19 17:52
比较方案一和方案二。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且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对企业有利得多,税后利润多67万元。即使后种情况A厂向B厂支付的加工费近似于前者之和170万元(75万元+95万元),后者也比前者税后利润多。 而一般情况下,后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要比前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向受托方支付加自己发生的加工费之和)要少。对受托方来说,不论哪种情况,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都与其赢利无关,只有收取的加工费与其赢利有关。 比较方案一、二和方案三。可以看出,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其税负最重。而彻底的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销售)又比委托加工后再自行加工后销售,其税负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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