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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基建项目中财务竣工决算审计中的利息资本化如何确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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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一般是看在建工程科目下的金额。主要关注
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第十一条规定 "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 3 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即如属于正常中断或中断不超过 3 个月的,相关借款费用仍可资本化。
非正常中断,通常是由于企业管理决策上的原因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等所导致的中断。例如,企业因与施工方发生了质量纠纷;工程、生产用料没有及时供应;资金周转发生了困难;施工、生产发生了安全事故;发生了与资产购建、生产有关的劳动纠纷等原因,导致资产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发生的中断。
非正常中断与正常中断显著不同。正常中断通常仅限于因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程序,或者事先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中断。例如,某些工程建造到一定阶段必须暂停下来进行质量或者安全检查,检查通过后才可继续下一阶段的建造工作,这类中断是在施工前可以预见的,而且是工程建造必须经过的程序,属于正常中断。某些地区的工程在建造过程中,由于雨季或冰冻季节等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施工出现停顿,也属于正常中断。
在审计过程中,如果相关资产购建或者生产的中断时间较长(超过 3 个月),而且满足非正常中断的其他规定条件的,相关借款费用应当暂停资本化。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检查开发项目工期是否超过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开发周期,来判断是否可能存在中断情形。
(三)利息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
《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第十二条规定 "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满足 "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25% 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 及其他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预售许可进行预售。但是,达到可预售状态不应被视为达到 " 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 ",而是应结合达到法律规定的、合同约定的可交房状态,来判断停止资本化的时点。
通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在办理竣工验收后停止资本化。但注册会计师仍需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判断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例如,部分房地产公司可能会选择延期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审计时应重点关注除利息费用外无其他费用或仅发生极少的其他费用,且该情况已持续一段时间的开发项目。判断该项目实质上是否已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注册会计师可结合销售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施工方交付使用记录及质检、消防等相关部门的验收记录,判断资本化期间是否合理。
三、利息资本化金额是否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专项借款和一般借款的利息资本化原则各不相同。注册会计师应检查企业的借款合同,复核企业对于专项借款和一般借款的划分是否正确,与专项借款和一般借款相对应的利息支出是否按照各自的资本化原则进行核算。
此外,在对房地产集团公司审计时,还需要考虑集团层面资金投入及调拨,对于合并财务报表中利息资本化金额的影响。例如,母公司将借款作为实收资本投入子公司用于存货的建造,母公司应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反映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金额;子公司支付的利息不应高于母公司的借款成本,超出部分应在合并层面予以费用化。
2022 07/10 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