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关于营改增后简易计税截止时间问题,我们是2016年4月30日前的老项目,现在甲方要求我们开具9%点税,理由是36个月,我想问一下简易计税到底截止是什么时候?有相关文件没吗?完工未结算的

84784957| 提问时间:2022 07/18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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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同学你好 这个没说什么时间截止 你可以问问当地税局
2022 07/18 08:57
84784957
2022 07/18 08:59
不是说对于已完工未结算的老项目,营改增后结算完成的当月为36个月的起始时间;这个文件有吗
朴老师
2022 07/18 09:11
你说的是这个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中第八条、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2019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显然对于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纳税人已不再适用。 不再实行备案制的纳税人 36个月的起始时间 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对于已完工未结算的老项目,营改增后结算完成的当月为36个月的起始时间; 例如:甲乙双方于2014年12月31日签订《脱硫增容改造项目》2016年4月1日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但由于一些合同外签证业务,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迟迟未结算,2016年5月乙方按老项目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简易计税的备案。2020年1月15日在双方协商下完成项目的结算,并出具结算报告。乙方于2020年1月20日开具合同外结算金额的发票,并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2020年2月15日前办理纳税申报,则下一个36个月的起始时间为结算完成的当月即2020年1月。 2、对于未完工未结算的老项目为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为36个月的起始时间; 例如:甲乙双方于2016年1月10日签订《脱硫增容改造项目》,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2016年5月乙方按老项目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简易计税的备案。2020年4月,选择简易计税的36个月截止。如果项目未完工未结算,可以继续选择简易计税,下一个36个月是从2020年5月开始。 3、以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的为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为36个月的起始时间。 例如:2019年10月10日甲乙双方签订甲供工程合同,乙方选择简易计税,本项目无预付款,2019年11月项目正式开工,根据合同约定每月15日上报上月工程量,2019年12月20日经甲方审核确认11月工程量,乙方于2019年12月21日开具11月工程量发票,2019年12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确认为36个月的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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