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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特殊销售货物都有什么?初级里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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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 1。视同销售。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对于存货的视同销售,新旧准则有着明显区别,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对于存货的视同销售,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不像旧准则那样按账面价值结转。所以,在新准则下,对于存货的视同销售,与税务处理不再有财税差异,汇算清缴时无需作纳税调整。
2。包装物押金收入。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等,对于企业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押金的“逾期”,会计上以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为限,税法上以超过1年为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对纳税人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何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及所得税的问题,现行税法作了明确规定,其会计处理也应按税法规定区别情况进行处理。例如,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2022 07/22 10:12
venus老师
2022 07/22 10:13
1。视同销售。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对于存货的视同销售,新旧准则有着明显区别,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对于存货的视同销售,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不像旧准则那样按账面价值结转。所以,在新准则下,对于存货的视同销售,与税务处理不再有财税差异,汇算清缴时无需作纳税调整。
2。包装物押金收入。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等,对于企业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押金的“逾期”,会计上以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为限,税法上以超过1年为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对纳税人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何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及所得税的问题,现行税法作了明确规定,其会计处理也应按税法规定区别情况进行处理。例如,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3。赊销。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在发出产品时按发出产品的实际成本借“发出商品”,贷“产成品”;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按应收款额确认收入和增值税额,借“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按照应确认的销售收入,贷“主营业务收入”等,按照规定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
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必然会采用赊销的形式,有时发货、确认收入是跨期的,这种情况的出现对财务核算、产成品管理、经营者的效益考核、税务处理等许多方面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1)收入确认的问题。在会计上一般按收入确认的条件确认销售收入,税法上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确认销售收入。
(2)库存账和财务账相符问题。采用赊销,财务上不能确认收入,但是年终库存账和财务账要符合,会计上需做借“发出商品”,贷“产成品”。(3)财务核算与税法上的冲突。税法上基本上是以票管税,开了多少发票,得缴纳多少税。所以,如果赊销方式下,产品出库时马上把发票开给客户,这时候便不再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了,而是以开票金额缴税。
4。关于废品销售收入。第一,废品如果是非生产性废品作“营业外收入”,如果是生产中产生的废品作“其他业务收入”;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23号)要求,只有在处于非正常损失的情况下才做进项税转出处理,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其范围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