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现有一份三方协议合同:甲方(需求方),乙方(供货方),丙方(付款方,同时也是甲方的的非全资子公司),三方合同中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货物,甲方委托其非全资子公司丙方支付货款给乙方。请问这符合增值税规定吗?这种三方协议合同的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服务流符合税法规定吗?谢谢!

156****4467| 提问时间:2022 08/05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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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税务师
这两者均符合规定。
2022 08/05 11:53
156****4467
2022 08/05 11:59
老师,能具体分析一下吗?或者有相关的文件指导吗?
156****4467
2022 08/05 11:59
老师,能具体分析一下吗?或者有相关的文件指导吗?
税法老师
2022 08/05 12:16
乙向甲供货,并向甲开具增值税发票,虽然丙支付货款,但实质甲才是购货方,丙属于代垫支付货款; 乙向甲供货,丙支付货款给乙,并且乙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丙,则实质丙是购货方,而甲无偿取得实质上由丙采购的货物,甲与丙之间属于视同销售,丙应按视同销售货物给甲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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