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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都是积分兑换,为什么第一个的收入是直接总金额减去有效积分金额,第二个则要按照比例分摊交易价格呢?

双小| 提问时间:2022 08/13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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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实务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
第一个是全部兑换,第二个只兑换90%。
2022 08/13 20:57
双小
2022 08/13 21:50
还是不懂。第二个分母要单独加上积分的单独售价,第一个为什么就是直接减去,而不是分母加上790的单独售价。
中级会计实务老师
2022 08/14 15:11
因为第一题问的是笔记本应分摊的交易甲公司,所以要用交易价格减去积分分摊的交易价格的。 7910是合同总价款 这里收取的价税合计为7910,那么不含税金额就是7910/1.13,授予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790,对于收取的不含税金额7910/1.13,需要在商品的不含税售价以及积分公允价值之间分摊, 商品所占的比重为7910/1.13/(7910/1.13+790) 积分所占的比重为790/(7910/1.13+790) 第二题:思路是一样的。 奖励积分的公式: 按照商品和积分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对交易价格 分摊至商品的交易价格=[商品的单独售价/(商品的单独售价+积分的单独售价)]×交易价格 分摊至积分的交易价格=[积分的单独售价/(商品的单独售价+积分的单独售价)]×交易价格
双小
2022 08/14 15:25
第一题按照你所说的所占比重,商品应分摊的价格等于(7910/1.13)/(7910/1.13+790)*7910/1.13=6290吧?积分应分摊的价格790/(7910/1.13+790)*7910/1.13=710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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